根据青岛华润晟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孙静波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已将其对借款人青岛诺千金贸易有限公司所拥有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鲁0202 民初 1397 号和(2015)南商初字第 30287 号)项下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了孙静波,截止 2018 年 5 月 30日债权本金为 260 万元,针对上述贷款债权,借款人应支付给孙静波的利息、诉讼费用、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照生效的法律判决书给付。
现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及担保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孙静波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青岛华润晟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孙静波
2018 年 6 月4日
现公告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借款人及担保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孙静波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青岛华润晟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孙静波
2018 年 6 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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