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瑞祥塑业有限公司、潘玲、潘伟、潘跃进、潘潇男、孙瑞云:
根据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徐星昊于 2017年 11月1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我行已将对你们享有的下列债权转让给徐星昊。自2017年11月 13 日起你们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徐星昊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转让债权为:2015年11月10日,我行与济宁瑞祥塑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 为 2 0 1 5 年 威 商 银 借 字 第81718201511100288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济宁瑞祥塑业有限公司、潘玲签订了编号为2014 年威商银最高额抵字第DBHT8170014000985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该笔借款到期后,尚欠借款本金23.526万元未偿还。潘玲、潘伟、潘跃进、潘潇男、孙瑞云同时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2018年2月7日
根据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徐星昊于 2017年 11月1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我行已将对你们享有的下列债权转让给徐星昊。自2017年11月 13 日起你们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徐星昊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
转让债权为:2015年11月10日,我行与济宁瑞祥塑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 为 2 0 1 5 年 威 商 银 借 字 第8171820151110028806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与济宁瑞祥塑业有限公司、潘玲签订了编号为2014 年威商银最高额抵字第DBHT8170014000985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该笔借款到期后,尚欠借款本金23.526万元未偿还。潘玲、潘伟、潘跃进、潘潇男、孙瑞云同时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2018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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