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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71124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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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济民终字第1540号《民事判决书》,史炳恕名下坐落于天桥区水屯小区24号楼2-502 室的房产,依法应归史守荣所有。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我局公告作废济房权证天字第 007798号《房屋所有权证》。同时,我局将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为有关权利人办理上述不动产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