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怀刚、孙立芹、王琥、刘庆保、山东金铭宇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
我公司在 2017年 10月 9日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商初字第203号案,(即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怀刚、被告孙立芹、被告王琥、被告刘庆保、被告山东金铭宇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受让于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的全部债权和优先受偿权全部转让给了窦庆钢,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窦庆钢履行上述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济南济坤经贸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4日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
我公司在 2017年 10月 9日将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商初字第203号案,(即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刘怀刚、被告孙立芹、被告王琥、被告刘庆保、被告山东金铭宇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的受让于兴业银行济南分行的全部债权和优先受偿权全部转让给了窦庆钢,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窦庆钢履行上述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济南济坤经贸有限公司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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