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 12月 1日,本人与 洪 化 南 ( 身 份 证 号371502198911015344)签订《离婚协议》,现正式向洪化南通知,撤销协议中“夫妻共同居住的位于昌润路江南公寓1号楼1201的住房为男方婚前财产,赠与女方,所有权归女方”的条款,本人撤销针对该房产的赠与行为。
通知人:李钊(身份证号:371502198811170339)
2017年11月24日
通知人:李钊(身份证号:371502198811170339)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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