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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存公告

    青岛高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其股东:

    陈相兴于二〇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将与你公司签订的《购建安居住宅协议书》(《 购买安居住宅许可证》编号:95-郑-048)所购买该合同项下的青岛市郑州路 46号A 号楼三单元305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 175.5元提存于本处,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