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对孙玉明依法享有的经(2020)鲁0211民初11757号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青岛维沃资源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孙玉明、郭新、保证人青岛蒙赛王假日商务有限公司依法向新债权人青岛维沃资源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
(买受人)青岛维沃资源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9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对孙玉明依法享有的经(2020)鲁0211民初11757号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青岛维沃资源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孙玉明、郭新、保证人青岛蒙赛王假日商务有限公司依法向新债权人青岛维沃资源有限公司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
(买受人)青岛维沃资源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