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对薛友军依法享有的经(2014)黄商初字第2138号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高芹。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薛友军、张欣丽依法向新债权人高芹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
(买受人)高芹
2021年6月29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对薛友军依法享有的经(2014)黄商初字第2138号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按现状依法转让给高芹。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薛友军、张欣丽依法向新债权人高芹履行义务。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海岸分行
(买受人)高芹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