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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 (债务人)、徐久敏、于泳、于永亮(保证人)、龙口孚佳电源有限公司(抵押人):

    山东龙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鲁 0681 民初1070号和(2021)鲁 0681民初817号民事调解书,对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拥有的债权及相关担保权益,转让给了刘丽莉。刘丽莉将上述债权于 2021年4月9 日转让给了龙口市鸿兴合经贸有限公司,现书面通知各债务人,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向龙口市鸿兴合经贸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本通知一经送达,债权转让即对山东龙口蓄电池总厂(债务人)、徐久敏、于泳、于永亮(保证人)、龙口孚佳电源有限公司(抵押人)发生效力。

    通知人:刘丽莉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