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
陈志学先生、刘霁先生: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杨芳(身 份 证 号 :3708821983XXXX4249)对陈志学 (身 份 证 号 :3708291969XXXX0011)、刘霁(身 份 证 号 :3708021967XXXX2418)享有债权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及相应权利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案号:(2015)济民初字第100 号,执行案号(2015)济执字第502 号,现杨芳将上述全部债权及所有权利一并转让给众和智联(山东)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众和智联(山东)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杨芳
2020年11月18日
陈志学先生、刘霁先生: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杨芳(身 份 证 号 :3708821983XXXX4249)对陈志学 (身 份 证 号 :3708291969XXXX0011)、刘霁(身 份 证 号 :3708021967XXXX2418)享有债权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及相应权利经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案号:(2015)济民初字第100 号,执行案号(2015)济执字第502 号,现杨芳将上述全部债权及所有权利一并转让给众和智联(山东)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众和智联(山东)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杨芳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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