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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

    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淑华、单俊凤、曹利萍:

    刘海红对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淑华、单俊凤、曹利萍依法享有的债权820万元及从权利(依法享有的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 民终344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债权及从权利),已经部分(65万元)依法转让给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请债务人山东维多利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担保人潍坊金正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利丰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人山东浩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保人杨淑华、担保人单俊凤、担保人曹利萍向新债权人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履行义务。

    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  刘海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