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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公  告

    赵玉川、苏培波:

    本委受理的你们与山东海之鲜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支付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445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 447号),由于你们未按时到庭,视为你们撤回仲裁申请,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445号、济高新劳仲案字【2020】第447号”《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