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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债权转让告知书

    刘同顺,高书华,刘新:

    惠民农商银行对依法享有的下列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已于 2020年 10月23 日公开转让给刘军,债权转让已经生效。因以上债务人(保证人)经多次送达告知未果,特登报告知:请债务人(保证人)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债务人义务。

    刘 同 顺 ,身 份 证 号 码 :372321195612277198,住址:山东省惠民县桑落墅镇苇子高村230号。贷款发放日期 2015年4月13日,到期日期:2017年3月30日,执行利率10.925% ,贷款余额 86,634.52元,利息108,888.08元。

    保证人:高书华(身份证号码:372321195811147150)保证人:刘新(身份证号码:372321197201087153)

    特此告知。

    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