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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滨州市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人社监罚催字[2020]第38 号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本机关于2020年4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滨人社监罚字[2020]第1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本机关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纳罚款47000元(大写:肆万柒仟元整),加处罚款47000元(大写:肆万柒仟元整),共计罚款94000元(大写:玖万肆仟元整),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

    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陈述申辩,请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本机关地址:滨州市黄河十二路 877号建大大厦1019室联系电话:0543-8173677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