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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领取提存物通知书公告

    王庆军:

    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依据《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鲁17行初37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鲁行终1670号、《房屋征收估价报告》(龙亭湖曹清评估字第4-202号)、《曹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曹政征补字[2017]第20号,将应交付你的补偿款人民币肆拾叁万肆仟壹佰柒拾肆元整,提存于我处,给你多次送达《领取提存物通知》,见不到你本人,请你于公告之日起五年内,持相关证明到曹县公证处领取,如果你在规定时间内不领取,该补偿款人民币肆拾叁万肆仟壹佰柒拾肆元将上交国库。

    曹县公证处地址:曹县赣江路西段路北司法局院内一楼东边

    电话:0530-3210676

    邮编:274400

    山东省曹县公证处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