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滨州市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人社监理催字[2020]第037号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人社监理字[2019]第04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补缴拖欠苏鹏养老保险费21169.2元(其中单位:14655.6元、个人:6513.6元)、医疗保险费9430.51元(其中单位:7248.73元、个人:2181.78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行政机关地址:滨州市黄河十二路建大大厦1017室,联系电话:0543-8173677)。
特此公告。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日
滨州市力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人社监理催字[2020]第037号行政处理决定履行催告书,本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滨人社监理字[2019]第04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本催告书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补缴拖欠苏鹏养老保险费21169.2元(其中单位:14655.6元、个人:6513.6元)、医疗保险费9430.51元(其中单位:7248.73元、个人:2181.78元),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陈述申辩,请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自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行政机关地址:滨州市黄河十二路建大大厦1017室,联系电话:0543-8173677)。
特此公告。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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