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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被申请人邹城市鹏翔工贸有限公司、邹城市旺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山东三山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冠世星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万聚兴能源有限公司、山东鹏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冯强、任伟华、沙成顺、任帅、孔凡芳、任伟新、卜祥芝、任伟皊 、乔志梅、冯刚: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20)第301号],因无法直接、邮寄送达,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10日内提交仲裁答辩书并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未委托指定或选定不一致的,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胡晴欣、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杨林及本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郭守成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请于组庭后3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逾期不领取不影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的第25日下午14:3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仲裁一庭[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大道西首路南(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0层]开庭审理本案,如你们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如缺席审理,请在开庭后50个工作日内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