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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公告

    泰安宏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泰安振华锻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肥城洪双商贸有限公司、焦志国、石兆民、姚红玉、秦绪玲、马善海、王洪双:

    泰安宏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拖欠我公司借款本金2988723.83 元及利息等 (借款期限 2015年 1月9 日至 2015 年7月 8 日,借款金额 300 万元),该笔借款已被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商初字第 937 号民事判决书确认,根据我公司与滕州嘉纵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我公司将本金 2988723.83 元和相应利息及其他法定和约定的从权利转让给该公司,现以公告的形式通知你公司及担保人,请你公司及担保人于本公告后向滕州嘉纵贸易有限公司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转让部分的义务。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6 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