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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合同函

    各位商户:

    鉴于您未能依约缴纳租金,违反了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三条第三项和第十一条的约定。本司决定如下:本函自公告之日起,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立即终止,没收您的保证金。请您将租赁合同终止前的租金和本司预期利益的赔偿金,自本函公告之日起 3 日内交付鄄城润百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同时,腾空商铺,逾期腾空的损失自负。

    前述所称商户为:李胜军 C3-119、王爱红 C3-147、徐方红 C3-165、苏川文 C3-167、李善召 C3-211、代爱春C3-212、冯欢欢 C3-241、马沙力海 C3-269、郝以涛 C3-270、王刚 C4-211.212.225、陈冬玲 C5-119、张如 C5-211、郭向东 C7-202.203、吴丽娟 R7-206、韩佳奇 R7-208

    特此函告。

    鄄城润百家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 〇二 〇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