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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序号1债权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借款人

    山东海诺机械有限公司担保人

    齐河县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中州电缆有限公司、山东冠军纸业有限公司、山东信诺润滑油有限公司、齐河县巨能鲁齐粮油食品有限公司、齐河县恒兴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鸿润油脂有限公司、齐河恒昌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徐曰田、王俊英

  本金余额9,594,180.62

    截止 2019年 8月 19日利息

947,745.95

    根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以及为实现债权向债务人及担保人进行追索发生的费用而形成的债权,依法转让给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特发布联合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8日

    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庞荣谦

    联系电话:15166983313;地址:德州市齐河县城向阳路235号

    单位  人民币元

    注:1.本公告清单中列示的本次进行转让的贷款本金余额截止时间为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19日之前债务人及担保人拖欠的利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2019年8月19 日之后新产生的欠息、复利、罚息、相关生效法律文书项下的迟延履行金等,亦均包含在本次转让范围之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齐河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利息、复利、罚息、迟延履行金等,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生效法律文书计算。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的“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