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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乐)文催字【2020】第 002 号

    当事人:山东宏龙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PXUCK7U

    法定代表人:贾相云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凤凰国际南区10 号楼 2-1901号

    关于你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损坏广播电视设施一案,我大队于2019年 08 月 12 日通过登报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公司履行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要求你公司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履行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万元加处罚款人民币捌万元的行政处罚。涉及金钱给付的请你公司持《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缴纳罚款,由于联系不到该工程项目经理戚昌杰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贾相云及监事郭德堂,无法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我大队又通过邮政快递到公司注册地送达,均无法送达,现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昌乐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

    2020 年4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