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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债权转让通知书

    尹立军:

    根据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9)鲁 0105 民初 2450号民事判决,你应当向我公司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但截至本通知书发出前,你仅向我公司付款148512 元,付款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现我公司已将对你未履行债权转让给姬生合,请你接到本通知书后向姬生合履行付款义务。

    姬生合直接向你送达或委托第三方向你送达本通知的,我公司均认可系代表我公司向你送达。

    通知人:曲阜市建筑工程公司济南工程处

    2020 年3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