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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催款通知书

    天津滨海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张大伟先生、曹捷女士:

    鉴于:

    1、天津滨海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为刘恩军,于 2013 年 12 月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城西支行(以下简称“ 中行”)贷款1400 万元,泰安青年汽车有限公司、张大伟、曹捷分别为上述债务提供担保或保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天津滨海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就上述贷款向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投保企贷保(D)-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中行。

    因天津滨海机动车交易有限公司未按照贷款协议的约定向中行偿还贷款,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我司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并根据上述保险合同的约定,已向中行履行赔偿义务,并支付赔偿金 4643809.39 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 合同法》、《 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依法取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请贵司/您自接到本通知后向我司履行上述还款义务。

    联系方式:0531-80988122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2020 年3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