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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济宁市锐东工矿机械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了申请人王士友诉被申请人济宁市锐东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委依法终局裁决如下:裁决被申请人济宁市锐东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士友工资 5300 元。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案终局裁决书(济任劳人仲案字【 2019 】第500 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30 日内到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路 34 号北楼 402 室,电话: 0537-56616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劳动者王士友如不服本裁决,可以公告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济宁市锐东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 30 日内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二 〇二 〇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