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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  达  公  告

    李淑文(身份证号:3701111965****2320):

    李淑文未取得《 医师资格证书》和《 医师执业证书》在天桥区刘家井 52 号西路南第二间门头房开展医疗诊疗活动于 2019年 11 月7 日被本机关查处。该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1、没收济天卫医证保决【 2019】9 号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2、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因多次联系无果,本机关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 内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联系电话:053185814873;地址:天桥区无影山中路 90号;邮政编码:250031)

    特此公告。

    济南市天桥区卫生健康局

    二 〇 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