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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公  告

    淄川区锐特健身房(经营者:韩奇):

    本委受理丁文龙、翟庭苇、马其昌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一案(川劳人仲案字〔2019〕第 801-803 号),现本委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书副本、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现定于 2019年 10月 15 日下午 14时在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淄川区般阳路 266号 408室)开庭审理此案。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开庭之日起 15 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 年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