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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赵玉梅:你未经依法批准,于 2010 年擅自占用坊子工业发展区南眉村集体土地 4500 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为城镇用地4500平方米;土地利用规划为建设用地,符合规划)建设车间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参照鲁国土资规﹝ 2016﹞ 3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 4500 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坊子工业发展区南眉村村民委员会。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 4500 平方米建设用地上建设的车间 4500 平方米。3、处以每平方米 20 元的罚款,计人民币90000元,大写:玖万元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如你对我局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持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者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 6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