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淄博商友达经贸有限公司
保证人:沂源县嘉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汇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冯志梅、王明东、陈英华、王月云
2014 年 6 月 11 日,借款人淄博商友达经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 2014 年齐银借 32 字 113号《 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 200万元,保证人沂源县嘉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汇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冯志梅、王明东、陈英华、王月云与我行签订 2014 年齐银保 32 字 131号《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止至 2016 年7月 14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 200 万元,利息、罚息 420523.33 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由于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债权转让款项,故解除本次债权转让。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2019 年6月 26 日
保证人:沂源县嘉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汇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冯志梅、王明东、陈英华、王月云
2014 年 6 月 11 日,借款人淄博商友达经贸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 2014 年齐银借 32 字 113号《 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 200万元,保证人沂源县嘉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汇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冯志梅、王明东、陈英华、王月云与我行签订 2014 年齐银保 32 字 131号《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止至 2016 年7月 14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 200 万元,利息、罚息 420523.33 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由于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债权转让款项,故解除本次债权转让。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2019 年6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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