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 共同债务人:江秀成、苗本华
保证人:淄博丰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县强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
2014年 12 月10 日,借款人江秀成、共同债务人苗本华与我行签订 2014 年齐银个经借 32字 122号《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90 万元,保证人淄博丰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县强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 年齐银个保 32 字 260号《个人借款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止至 2016年 7 月 14 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 90万元,利息、罚息 137897.20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由于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债权转让款项,故解除本次债权转让。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2019 年 6 月26 日
保证人:淄博丰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县强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
2014年 12 月10 日,借款人江秀成、共同债务人苗本华与我行签订 2014 年齐银个经借 32字 122号《个人经营借款合同》,从我行借款90 万元,保证人淄博丰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沂源县强力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沂源县天一食品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2014 年齐银个保 32 字 260号《个人借款保证合同》,同意为借款人在我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还款,截止至 2016年 7 月 14 日止,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 90万元,利息、罚息 137897.20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及与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的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由于淄博万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支付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债权转让款项,故解除本次债权转让。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清偿案涉借款,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
特此公告。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
2019 年 6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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