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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被申请人济宁维佳商贸有限公司、济宁泉金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济宁科尔森液压有限公司、济宁市天策电讯设备有限公司、袁红云、路新军、陈静、路振力、时郡: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保证、抵押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18)第126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组庭通知书、出庭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于公告期满后3日内来本会领取组庭、出庭通知书,逾期不领取不影响仲裁程序继续进行。仲裁庭将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9日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审理本案,如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裁决。请于开庭后第40个工作日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