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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公告

    借款人:鲍庆臣(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编号为2015个借字9908第02940号),担保人:冉晶(委托贷款保证合同编号为2015个保字9908第02940号)、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借款人鲍庆臣于2015年3月11日向贵公司购买 保险,保单 号为620052015370002000017,贵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合同金额200000元整,已于2016年3月10日到期,现已逾期,已构成违约。截止2019年2月14日止,结欠本金173450.8元以及相应利息(以我行会计部门计算为准)。现我行以公告形式催收,请上述责任人于本公告后立即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特此公告。

    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