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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邵静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纠纷案件(张劳人仲案字[2018]第310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19年4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79号青年创业园C座4号2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25日
本委受理邵静诉你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纠纷案件(张劳人仲案字[2018]第310号),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的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现定于2019年4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委仲裁庭开庭(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79号青年创业园C座4号2层),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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