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综合 第四版

无标题

  • 日期:20181107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邹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吴高森:

    本局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关于你(单位)的邹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单位)处以400000元罚款。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持《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就近到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400000元及加处罚款400000元,共计800000元整。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耿磊 王文东

    联系电话:4353315

    2018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