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 告
临沂水生源水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桶装纯净水生产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没收违法生产所用的生产工具、生产设备和成品桶装纯净水(详见没收物品凭证);3、罚款80100元;共计罚没款金额802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零贰佰元整)。
由于前期通过多次方式均无法送达相关文书,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费)食药监食罚〔2018〕02019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费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费县县城御史街3号
邮政编码:273499
联系人:郑佃龙
联系电话:5796518
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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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水生源水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未经许可从事桶装纯净水生产经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没收违法生产所用的生产工具、生产设备和成品桶装纯净水(详见没收物品凭证);3、罚款80100元;共计罚没款金额80200元(人民币大写捌万零贰佰元整)。
由于前期通过多次方式均无法送达相关文书,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费)食药监食罚〔2018〕02019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费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 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费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地址:费县县城御史街3号
邮政编码:273499
联系人:郑佃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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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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