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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10月31日

  • 日期:201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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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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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舜邦农牧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山东和达农牧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林洪霞、胡军:本院受理滨州乘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滨州市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继田与被告滨州市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233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滨州市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明康与被告滨州市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滨州市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勇刚与被告滨州市金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32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张亮亮:本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滨城区金鑫门窗厂与被告滨城区社会养老服务中心、张亮亮、张路路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张义春:本院受理的(2017)鲁1602民初666号原告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滨州黄河宝山混凝土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高洪烈、朱建虹、姚风国:本院受理的(2018)鲁1602民初680号原告山东蓝色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刘兴军、曹玉芬:本院受理的(2018)鲁1602民初681号原告山东蓝色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68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田芳慧、曹兰香、杨恩强、聂爱彬:本院受理的(2018)鲁1602民初682号原告山东蓝色经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游华山: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瑞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何睿:本院受理的原告于红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12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杨健、赵迎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凤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张海霞:本院受理的原告张立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1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滨州绿福园食品有限公司、王淑伟、王家康:我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正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滨州市滨城区土产杂品公司、滨州市大地棉油有限公司、赵立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七路956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温信洲: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长颖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滨州市合福商贸有限公司、李焕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李焕凯: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1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赵新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02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代佃君:本院受理原告高建永诉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及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9:00在本院(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七路956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朱梅利、朱光针:我院受理原告滨州市浩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七路956号)第十五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高晓、刘丹、蔡延华:我院受理原告耿杏田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2月26日上午9:00在本院(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七路956号)第十四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吉海洋:本院受理了原告李广迪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

    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许德华项目部、山东宏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王永猛项目部:本院受理了原告陈鹏恩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长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

    梁富宝、李文婷:本院受理了原告张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财产清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

    白召腾: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

    李前进: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平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

    郑军、济南市市中区党家第一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孔存金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明集人民法庭开庭审理。现通知你们按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张青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明集人民法庭开庭审理。现通知你按时出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

    朱召云:本院受理原告王明龙诉你、蔡玉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1621民初6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民县人民法院

    吕文明:本院受理魏元广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1621民初1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民县人民法院

    崔亚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楠湖新建建筑中心(原山东邹平南关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邹平县焦桥镇纪家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追加你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追加第三人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韩店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邹平县人民法院

    刘前进、山东君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刘前进、谭耀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蔡俊锋、弘盛地产有限公司惠民鑫乐居分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与你们及山东翔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621民初3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民县人民法院

    刘勇、隋文革: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621民初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民县人民法院

    黄春亮:本院受理张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1621民初22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民县人民法院

    胡福明:本院受理原告陈龙新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龙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42195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店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郭振娥:本院受理原告朱学龙与被告郭振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21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郭振娥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朱学龙定金20 000元和水电费押金3 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民县人民法院

    朱云坤:本院受理原告刘东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21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东俊与被告朱云坤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民县人民法院

    刘吉强:本院受理原告王德金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德金要求被告付清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店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孙明志:本院受理原告孟范华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孟范华要求被告付清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共计76200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店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胡福明:本院受理原告江连城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连城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000元,诉讼费用被告承担。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辛店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惠民县人民法院

    刘前进:本院受理原告刘永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21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民县人民法院

    贾建建、宋文平:本院受理原告徐金龙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王景三、樊桂泉: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凯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李彬、李峰、王珍: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凯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吴仕远:本院受理原告刘瑞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03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朱云山: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凯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沾化分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陈展、赵飞飞:上诉人李士吉、李国青、李士强、纪玉凤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县支行,原审被告陈展、赵飞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16民终12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昌和、刘立兵、朱昌连、冯桂英、朱昌国、李永红、辛光明、于荣利、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博兴分公司、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承贞:本院受理原告周保庆与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无棣县人民法院

    张健、高金玲:本院受理的李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无棣县人民法院

    李俊鹏、王立红: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李俊鹏、王立红、山东华康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16民终6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姚延旭:本院受理滨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张学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李学辉: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博兴县人民法院

    赵勇:本院受理原告柳宝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博兴县人民法院

    曲建强、齐齐哈尔益泓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清兰、梁亮、梁辉梅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博兴县人民法院

    山东泰元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大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滨州源通商贸有限公司、孙中光、付玲玲:本院受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博兴县人民法院

    郑玉霞、李光强、白其华、潘越强:本院受理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博兴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博兴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博兴卓越置业有限公司、博兴县人民政府:本院受理原告徐国林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1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博兴县人民法院

    付金峰、陈文朵:本院受理刘振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1603民12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杨建国:本院受理杨红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23民初2595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无棣县人民法院

    王树花:本院受理原告李胜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603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冯红梅:本院受理原告贾洪叶诉曹艳春、马荣贝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林化平、孙广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孙广海的起诉。并同时向被告林化平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林化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4966.18元,支付利息7043.6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54.02元、手续费108.5元,合计33572.32元。案件受理费639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2039元,由被告林化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丛志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丛志军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借款本金295465.58元,支付原告利息4806.90元、罚息36.43元、复利56.51元(计算至2018年6月13日),赔偿原告律师费23000元,合计323365.42元,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以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对被告丛志军提供的位于烟台开发区金东小区10号楼3号内5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K055166号)经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6150元、公告费1810元,合计7960元,由被告丛志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吕志高、于淑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吕志高、于淑利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借款本金115160.22元,支付罚息0.14元、复利0.07元(计算至2018年7月25日),赔偿原告律师费12000元,合计127160.43元,并继续支付原告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期间,以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对被告吕志高提供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6号楼北楼2号内2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烟房权证开字第220394号)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843元,公告费1810元,合计4653元由被告吕志高、于淑利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刘晓燕、孙显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撤回对被告孙显革的起诉。并同时向被告刘晓燕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刘晓燕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9389.22元、利息7806.5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189.99元、手续费40元,合计49425.7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36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2436元,由被告刘晓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孙瑞舫: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孙瑞舫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420.86元、利息8143.4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24.35元,合计 39888.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2050元,由被告孙瑞舫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姜伟、郝世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撤回对被告郝世忠的起诉。并同时向被告姜伟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姜伟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8688.69元、利息10150.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 2233.3元,合计51072.4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78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2478元,由被告姜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丁海龙、吕晓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丁海龙、吕晓丽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8767.97元、利息12123.6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404.69元、手续费560.94元,合计74857.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671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2921元,由被告丁海龙、吕晓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朱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朱婷婷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238.8元、利息7006.6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26.76元,合计37972.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50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朱婷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栾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栾鲲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39802.72元、利息9305.0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330.67元、手续费50.55元,合计51489.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87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2337元,由被告栾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戴东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戴东佐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4848.84元、利息9819.1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87.67元,合计57255.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231元,由被告戴东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宋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宋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1822.99元、利息11518.2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033.49元、手续费697.48元,合计67072.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477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2727元,由被告宋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心如、曲积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撤回对被告曲积连的起诉。并同时向被告王心如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心如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756.48元、利息8451.3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75.39元、手续费540元(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1月9日),合计61623.19元。二、被告王心如继续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信用卡欠款利息(利息以上述第一项欠款本金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标准计算)。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王心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341元、公告费1550元,合计2891元,由被告王心如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张纪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张纪东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592.87元、利息6280.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730.02元、手续费247.19元,合计37850.7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46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1996元,由被告张纪东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孙颖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孙颖英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973.69元、利息25454.6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40.97元,合计131269.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925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4175元,由被告孙颖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李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李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4455.13元、利息6805.3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21.14元,合计32781.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620元、公告费1250元,合计1870元,由被告李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王艺斌、杨卫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主要内容为: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撤回对被告杨卫梅的起诉。并同时向被告王艺斌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王艺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601.28元、利息23593.0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698.3元,合计128892.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878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4278元,由被告王艺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赵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1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娟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借款本金55351.02元、利息2815.08元、罚息1279.51元、复利65.07元(罚息和复利计算至2018年5月8日);并支付自2018年5月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以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58166.1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个人自助小额借款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上浮50% 的标准计算)。二、被告赵娟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律师费7000元。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赵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513元、公告费1400元,合计2913元,由被告赵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张博:本院受理的原告临沂金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兰山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二十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王小振:本院受理原告岳振秋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326民初4555、455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孙少剑:本院受理原告刘兰兰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326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郭从达:本院受理的原告戴星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及违约金,本案交通费、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于举证期限届满第3日(遇法定节日顺延)9时00分在银雀山法庭第八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济宁市创佳户外家私有限公司、张效坤: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及被告济宁永源放心早餐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同孚石化有限公司、郑传伟、王洪合、王歆、徐永刚、刘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811民初2655号、2656号民事判决书。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巡回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崔秀英、史衍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811民初4179号民事判决书。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融巡回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郭子辉、程松峰、冯书强、李彩红、郑海欣:本院受理原告冯福寿与被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郭子辉、程松峰、冯书强、李彩红、郑海欣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830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汶上县人民法院

    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郭子辉、程松峰、冯书强、李彩红、冯福寿:本院受理原告郑海欣与被告山东华尚电气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郑州金源特变电气有限公司、郭子辉、程松峰、冯书强、李彩红、郑海欣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830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汶上县人民法院

    吕勇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8040元、利息1828.81元、应收费用5035.36元(截止2018年5月18日),利息及应收费用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并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77904.1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执行风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第一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第二次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两次开庭均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陈佳敏: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新汇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5000元、违约金8975元(按年利率24% 暂计算至2018年8月27日)、律师费9600元,共计:93575元,并要求被告支付以7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居良: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艳梅与被告张居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724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向王艳梅归还借款10.5万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三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李亚:本院受理的原告杨令民与被告李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724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向原告杨令民归还借款1.8万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三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刘庆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巨野县今朝超市与被告刘庆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724民初1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向巨野县今朝超市支付货款5万元及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三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刘恩桥、付长红:本院受理的原告陆辞海与被告刘恩桥、付长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724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恩桥向原告陆辞海归还借款8.4万元,被告付长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三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张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姚元春与被告张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724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向原告姚元春支付货款14.6万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三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姚来宾、宗胜华: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永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724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四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奚丹丹、徐敬国、许凤霞:本院受理的原告郝杨杨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724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四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邹道欣、赵爱香:本院受理的原告付素兰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724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速裁四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王思防:本院受理原告张桂蕾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独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巨野县人民法院

    李玉英:本院受理的原告曹亚光诉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724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章缝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巨野县人民法院

    刘增成:本院受理原告申海丽与被告刘增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你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巨野县人民法院

    胡玉璋、蒋振宇:本院受理原告徐克彪诉被告胡玉璋、蒋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编号(2018)鲁1722民初42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单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