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债权转让方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与债权受让方青岛红高粱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2001)胶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青岛红高粱贸易有限公司。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特公告与该债权有关的债务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该债权转让的事实,自债权转让协议书签署之日起,青岛红高粱贸易有限公司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
特此公告通知。
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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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浩益投资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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