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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 日期:20180926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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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委受理孔祥花、辛逢红、辛玉珊、辛玉龙诉你单位确认受害人辛瑞德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与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张劳人仲案字[2018]第 128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 日内到本委(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张店区和平路4 号院内)领取张劳人仲案字[2018]第 128 号仲裁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淄博市张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Ο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