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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180926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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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借款人:淄博一代龙服饰有限公司

    保证人:翟月华、吕红英、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高青县五金机电设备配套有限公司

    2015年 3月 19 日,贵公司与我行签订 2015 年齐银借33字012号的《 借款合同》,在我行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100万元,保证人翟月华、吕红英、山东皇龙服饰有限公司、高青县五金机电设备配套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 2015 年齐银保33字 012号的《 保证合同》,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贵公司未按时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截止2018年 8月 31 日,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382324.79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与淄博高青慢城控股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高青慢城控股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请贵公司、保证人及时向淄博高青慢城控股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借款,履行还款及义务。

    特此通知!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201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