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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180926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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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借款人:淄博民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淄博柳春园旅游有限公司、张琳、马强、刘玉芝、张卫刚、淄博弘润食用菌有限公司

    贵公司在我公司债权,本金 200万元,利息 613448.7 元,合计2613448.7 元,利息计算截止 2018 年8月 31 日。(贵公司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于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5 年齐银借 33字 036 号的《 借款合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00万元,该笔债权于 2016年 6月 29 日债权转让给我公司)。现我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于 2018年 8 月 31 日与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请借款人、保证人及时向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清偿借款,履行还款及义务。

    特此通知!

    高青巨鑫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201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