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借款人:淄博民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淄博柳春园旅游有限公司、张琳、马强、刘玉芝、张卫刚、淄博弘润食用菌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贵公司与我行签订 2015 年齐银借 33字 036号的《借款合同》,在我行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00万元,保证人淄博柳春园旅游有限公司、张琳、马强、刘玉芝、张卫刚、淄博弘润食用菌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 2015 年齐银保33 字 036号的《保证合同》,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贵公司未按时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截止 2018 年 8月 31 日,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 200万元,利息 613448.7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与淄博高青慢城控股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高青慢城控股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请贵公司、保证人及时向淄博高青慢城控股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借款,履行还款及义务。
特此通知!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2018 年 9 月 26 日
借款人:淄博民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淄博柳春园旅游有限公司、张琳、马强、刘玉芝、张卫刚、淄博弘润食用菌有限公司
2015 年 3 月 31 日,贵公司与我行签订 2015 年齐银借 33字 036号的《借款合同》,在我行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200万元,保证人淄博柳春园旅游有限公司、张琳、马强、刘玉芝、张卫刚、淄博弘润食用菌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 2015 年齐银保33 字 036号的《保证合同》,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贵公司未按时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截止 2018 年 8月 31 日,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 200万元,利息 613448.7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与淄博高青慢城控股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高青慢城控股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请贵公司、保证人及时向淄博高青慢城控股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借款,履行还款及义务。
特此通知!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2018 年 9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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