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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期:20180926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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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转让暨催收通知书

    借款人:淄博民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张琳、马强、刘玉芝、张卫刚、淄博弘润食用菌有限公司、淄博辛金牧业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24 日,贵公司与我行签订 2014 年齐银借 33字 146号的《借款合同》,在我行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300万元,保证人张琳、马强、刘玉芝、张卫刚、淄博弘润食用菌有限公司、淄博辛金牧业有限公司与我行签订 2014 年齐银保33 字 146号的《保证合同》,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贵公司未按时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截止 2018 年 8月 31 日,共拖欠我行贷款本金 300万元,利息 1204035.6 元。

    现我行根据法律规定,与淄博高青慢城控股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高青慢城控股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请贵公司、保证人及时向淄博高青慢城控股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借款,履行还款及义务。

    特此通知!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2018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