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综合 第四版

公 告

  • 日期:2018061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山东东森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滨人社监罚字[2018]第 002号)。你单位未给职工李振涛缴纳 2015 年 10月至 2016年 7 月期间养老保险费 6731.4元(其中单位:4660.2 元、个人:2071.2元)、医疗保险费 2746元(其中单位:2108元、个人:638元),经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给予人民币壹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滨州渤海支行(地址:滨州市黄河五路 355-1 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行政机关地址:滨州市府右街37 号 409 房间  联系电话:0543-3187283劳动保障监察员:高建立  曹勇)。

    特此公告。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 6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