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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 日期:2018061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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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金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宁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春玲、于华、时培明、杨柳、时郡: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济仲字(2018)第464号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60 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10 日内提交答辩书并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或选定不一致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崔东梅、仲裁员郭守成及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梁少宏组成仲裁庭。组庭后3日内领取组、出庭通知书;组庭后第15日9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40 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8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