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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 日期:20180613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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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东区市管催字〔2018〕12001号

    东营区闽福隆超市(朱惠钦):

    本局于 2017 年 9 月8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东区食药监食罚〔2017〕2-19 号),决定给予你下列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没收违法所得 0.75元(人民币大写柒角伍分);4.罚款 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 60000.75 元(人民币大写陆万柒角伍分)。我局已在山东法制报第 6607期(2017年 9 月 27 日)第5 版中将该处罚决定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单位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并缴纳加处罚款 60000.00元(人民币大写陆万元整),以上罚没款及加处罚款金额共计 120000.75元(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柒角伍分),请将上述款项缴至东营银行。

    在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营市东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 6 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