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曹昆在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七路佳乐家超市二楼的好运首饰店已于 2018 年4月 30日合同到期并转手,营业执照已于 2018年 5 月25日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经与曹昆电话联系,曹昆表示不直接签收案件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等法律文书;曹昆身份证的住址为山东省昌乐县五图街道徐家庙子村,除此住址外不清楚其现在的居住地址,2018 年5月 23 日通过中国邮政寄往曹昆身份证的住址的快递已于 5 月28日上午退回,原因是长年不在家,无法签收;按照法律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现公告送达。
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滨工商行处字[2018]第 04 号
当事人:曹昆(滨城区好运首饰店负责人)
住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七路佳乐家超市二楼
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银器、玉器、工艺品、珠宝首饰零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 年 3 月13日,滨州电视台 315 晚会曝光佳乐家超市二楼好运银饰店涉嫌违法有奖销售事件。3 月 14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专柜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虚构商品价格,通过其销售人员在佳乐家超市收款台及出入口发放兑奖券、以兑奖券抵用现金、语言诱导等方式,达到其销售商品的目的。兑奖券上标注有:赠品领取券;右下角为刮奖区,分别有“谢谢惠顾”和“2000 元”两种字样。自 2017 年5 月至今,营业额共计 16360 元,利润共计 1219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
2、当事人签字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所在超市管理人员签字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况;
3、滨州电视台 3.15 晚会曝光光盘、刮奖卡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况;
4、进销货记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5、当事人专柜租赁合同,证明其与佳乐家超市的租赁关系;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 2018年 3 月 26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滨工商听告字[2018]04 号),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 4 月 8 日就此案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和审理,认为该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 6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的执行。
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 年 5 月23 日
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滨工商行处字[2018]第 04 号
当事人:曹昆(滨城区好运首饰店负责人)
住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渤海七路佳乐家超市二楼
公司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银器、玉器、工艺品、珠宝首饰零售(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18 年 3 月13日,滨州电视台 315 晚会曝光佳乐家超市二楼好运银饰店涉嫌违法有奖销售事件。3 月 14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专柜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当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虚构商品价格,通过其销售人员在佳乐家超市收款台及出入口发放兑奖券、以兑奖券抵用现金、语言诱导等方式,达到其销售商品的目的。兑奖券上标注有:赠品领取券;右下角为刮奖区,分别有“谢谢惠顾”和“2000 元”两种字样。自 2017 年5 月至今,营业额共计 16360 元,利润共计 1219元。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的市场经营主体;
2、当事人签字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所在超市管理人员签字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况;
3、滨州电视台 3.15 晚会曝光光盘、刮奖卡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相关情况;
4、进销货记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5、当事人专柜租赁合同,证明其与佳乐家超市的租赁关系;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 2018年 3 月 26 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滨工商听告字[2018]04 号),将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进行了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 4 月 8 日就此案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局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和审理,认为该案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项: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之规定,属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罚款 6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通过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缴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滨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在申请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的执行。
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 年 5 月23 日
本版主要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