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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公告

  • 日期:20180516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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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王向东:

    2016年2月24日,我行为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总金额为4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2016年8月24日,因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未足额交付票款,我行形成垫款2000万元。

    上述业务由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以临港国用(2013)第0004号、临港国用(2011)第0013号土地使用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由王向东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2015年12月16日,我行为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总金额为40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2016年6月16日,因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未足额交付票款,我行形成垫款2000万元。

    2016年1月11日,我行为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总金额为36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2016年7月11日,因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未足额交付票款,我行形成垫款1800万元。

    2016年3月1日,我行为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签发的总金额为4400万元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2016年9月1日,因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未足额交付票款,我行形成垫款2200万元。

    上述业务由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王向东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截至2018年5月14日,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尚有垫款本金79,998,375.54元以及相应利息未归还,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王向东未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现依据相关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进行催收,要求山东立晨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王向东承担清偿责任。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2018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