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公司与刘忠泉债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刘忠泉受让了我公司所拥有的借款人泰安市第二罐头食品厂、担保人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人民政府的债权,借款本金3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孳息;根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和政策,受让人享有行驶债权、追偿债务的权利。现以公告的方式将该笔债权转移的事实通知借款人及其担保人,并催请主、从债务人(若主、从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承债主体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或履行清算责任)立即向刘忠泉履行债务清偿责任。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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