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琪 琪,男,身份证号370502199404165616,本公司已于2018年3月19日向你户口所在地发出了《离职手续催办函》,至今未得到你本人及亲属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决定自2018年3月29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回本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
特此公告!
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18年4月4日
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回本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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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宏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2018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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