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李沧人社监罚告字[2018]第005 号
青岛和欣荣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2017年 12 月 11 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沧人社监令字【 2017】第 0162 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李沧人社监询字【2017】第 0000876号)的要求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现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 12000 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 615号
邮编:266100
联系人:鞠延斌 孟洋
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 3 月21 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李沧人社监罚告字[2018]第005 号
青岛和欣荣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经调查,我局于2017年 12 月 11 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李沧人社监令字【 2017】第 0162 号),责令你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李沧人社监询字【2017】第 0000876号)的要求接受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你单位至今未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之规定。
现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和《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之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圆整(¥ 12000 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如对该行政处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地址:李沧区黑龙江中路 615号
邮编:266100
联系人:鞠延斌 孟洋
电话:87610787
青岛市李沧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 3 月21 日
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到本局领取此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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