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数字报首页>山东法制报>综合 第四版

债权转让通知书

  • 日期:20180321
  • 作者:
  • 来源:山东法制报
  • 查看PDF版 查看PDF版
    潘峰、王晓燕、山东东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赵涛诉潘峰、王晓燕、山东东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鲁0911民初1507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3月19日,赵涛将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本金350 万元、利息979062元(该利息是按照月息2% 自2016年9月1日起计算至 2018年3月19日扣除已付部分利息后的数额)以及该判决书确定的自2018年3月20日之日起截至付清全部借款时止的利息、赵涛已付实现债权的费用192864元、赵涛垫支的案件受理费18059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及赵涛垫支的评估费4万元全部转让给了受让人冯学智,请接到本通知后,向债权受让人冯学智履行以上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赵涛

    2018年3月19日